厦国税所〔199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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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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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局,县、区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务字048号、(94)财税字064号文精神,对军队、武警开展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l、对军需工厂(指l 984年底以前由总后授予弋号的企业化工厂)、军人服务社(主要为部队内部服务的)、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合挂靠农场曲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军马场(含统一换算的附属企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军力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 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作战部队每个单位只保留一个), 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减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所得。
3、除上述第一、第二款外的其他企业,一律按统一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国家统一规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政策,军队企业可比照执行。
5、武警部队生产经营在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上,照军队的税收政策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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