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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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4〕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1-23
粤地税发〔19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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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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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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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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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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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1994-10-10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内税一字[1994]第390号收悉。关于内蒙古电力建设调整试验所从事水电机组及其他设备调整和试验所取得的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目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建筑业”税目中的“安装”项目的征税范围是指对各种设备的装备、安置工程作业,而测试、试验是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我局意见,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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