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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鲁国税发〔1994〕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1-18
鲁国税发〔1994〕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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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发票管理的统一,加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以下简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管理,强化发票印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1]111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是识别发票真伪的重要依据。“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地的全称或简称,其中:省国家税务局为“山东省”字样,市、地国家税务局为“鲁××市”或“鲁××地区”字样。“发票监制章”印色为在红色(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只准套印在发票联,其它联次均不得套印。
第四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统一式样刻制,发至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第五条 “发票监制章”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应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定期到省国家税务局办理缴销手续,由省国家税务局集中销毁。
第六条 发票联使用水印纸印制是增加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发票的重要措施。
第七条 水印纸只准印制发票联使用,其它联次均不得使用。发票联水印纸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调拨,发至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使用和保管。
第八条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下年度本市、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需用数量。年度中间需增领“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市、地,应提前二个月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第九条 省、市、地国家税务局应设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分发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制作(领取)、发放、缴销和补发情况。
第十条 省、市、地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管理,设立《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使用情况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使用过程中的领交情况。
第十一条 省、市、地国家税务局要对发票承印单位使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情况进行监督。印制发票时,监制税务机关应派专人监印,印完后及时将“发票监制章”收回,并妥善保管。对印制过程中出现的带有“发票监制章”的废票和发票联水印纸的边角余料,要及时监督销毁。
第十二条 各印制发票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领取、使用、保管、交回等事项。每次承印发票时,要到监制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监制章”,按照监制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并接受发票监制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和印制发票企业,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妥善保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如发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丢失、泄密等现象,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十四条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是税务机关监制合法发票的标志,是鉴别发票真伪的依据。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使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
第十五条 凡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私自制作和非法使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水印纸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法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还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具体的手续制度,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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