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检〔1994〕88号
|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11-18
|
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4]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市局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税务稽查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年度(季度)终了后应写出工作总结。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查处的下列案件立案后5日内应报送市局稽查处备案: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偷税、骗税案件;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代开发票案件; 2.重大欧打税务人员、冲击税务机关等抗税案件; 3.跨省级行政区域或涉及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重大案件; 4.其他重大案件。 上述案件应于查结后5日内向市局稽查处报送查处结果。 四、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查处的属文中第六条范围的案件,应于查结后5日内(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向市局稽查处报送案例。案例的内容按第七条要求办理。 五、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 1.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表一)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市局稽查处。 2.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表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表三)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 六、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案例,每半年不少于2个。 七、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请按附表要求,于11月28日前报送市局稽查处。 八、请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4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