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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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鲁地税地字[1994]第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0-10
鲁地税地字[1994]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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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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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税、地税分设后,原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要求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进行申报的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的需要,经研究,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暂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在备注栏内注明城建税的税率、税额及教育费附加的内容,单独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仍按原办法申报。
希各地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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