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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0-08
粤地税发〔1994〕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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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珠海市税务局珠税发〔1994〕269号请示悉。关于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批复如下:
一、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林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凡从事非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防治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从事防疫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防疫(包括灭鼠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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