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进〔1994〕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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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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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本文转发的总局文件第三条、第四条及市局补充内容失效。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当前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严重性,加强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工作。要总结经验,制订措施,提高素质,严格对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防止新骗税案件的发生。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货源不实,虚抬收购价、涂改、伪造退税凭证及“四自、三不见”情况不成效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税。对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前一律暂不退税。 二、认真做好出口服装等货物的填报工作。凡是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并在广东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截止6月底出口企业已经申报的都要逐笔填报“出口服装等货物情况表”。请各分局要集中人力、时间做好这项工作,确保7月22日报送市局。7月份受理的申报中有此类情况,月底要继续填报该表。 三、抓紧外地货源的核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今年在外省购进出口货物进行调查的要求,各分局要根据以往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特点,对出口企业今年已申报的退税资料凭证进行综合分析,抓住重点、疑点,有效地对货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要进行总结连同报表于8月25日前报送市局。 四、积极配合外地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分局征税机关对外省市税务机关来人来函调查出口货物的供货及纳税情况,要及时协助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及函件。凡出具与出口退税有关的证件,必须由各分局审批盖章。 19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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