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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1994)财税字第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7-04
(1994)财税字第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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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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