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京税一〔1994〕38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6-22
京税一〔1994〕3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22
 
字体: 【】 【】 【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1994年6月22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