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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46
核心提示:粤税发〔1994〕28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4-06-21
粤税发〔1994〕28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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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字部分作废,依据为财税字【1998】12号,“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80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民政部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的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情况,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购买体育奖券和公益券的中奖所得,参照国税发[1994]127号文第二点的规定,从六月一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粤税发[1994]159号文补充意见第五点中的第一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根据财税字[1998]12号文、国税函[1998]803号文此条作废)
    二、为支持第七届世界蹼泳赛和第九届省运会,对个人购买一九九四年发行的各类体育奖券的中奖所得给予特案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国税发〔1994〕12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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