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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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税三[1994]19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4-01
京税三[1994]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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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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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1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199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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