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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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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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通用机打发票” 单机版开票软件升级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机打发票推广力度,强化再生资源行业税收管理,省局决定对我省的“通用机打发票”单机版开票软件进行升级,将“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0版)”升级到1.1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升级内容 此次软件升级涉及的票种为“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其他票种开票功能暂维持不变。 (一)开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由不超过1万元提高到不超过10万元。 (二)注册码。软件初次安装,需导入系统注册文件后使用。 (三)必录项。所有栏目均调整为必录项,并增设“货物来源地”选项(只采集信息但不打印到票面)。 (五)发票导出。可按任意时段将纳税人开具的再生资源“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数据导出,进行数据利用。 二、升级流程 (一)数据备份。将“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0版)”开具的所有发票存根数据进行备份后保存。 (二)卸载系统。将“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0版)”进行卸载。 (三)安装系统。在省局门户网站首页下载并安装“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1版)”。 (四)注册用户。取得用户注册码文件,按要求导入开票软件。 (五)数据恢复。将备份的发票存根数据重新导入新系统,恢复前期数据。 三、升级时间和技术支持 “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1版)”从2011年4月1日起在全省启用,由软件开发方江西航天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技术支持。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对象。“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1版)”仍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收购发票使用量较大,确需提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经县(区)级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允许进行软件升级。未经同意的,仍继续使用“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开票系统(HX1.0版)”。 (二)各负其责。各地国税机关与技术支持方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此次开票系统升级工作。国税机关负责总体安排和用户推广,各地要简化审核手续,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技术支持方负责用户注册和培训,各地服务机构要指定专人,提供便利条件,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用户注册,并指导用户安装使用软件。 (三)规范操作。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要求纳税人按软件升级的流程操作,妥善保存前期开票数据,确保开票数据库完整准确。对未按流程操作擅自损毁发票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责令纳税人在新版本软件中补录相关数据。 (四)加强管理。各地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收购行业的税收管理,重点核实货物、单价、数量的真实性,进行物耗比、能耗比、人工费用分析测算。对指标异常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组织重点评估或税务稽查。对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税收征管法》规定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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