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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12
核心提示:鲁税一〔1994〕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1-05
鲁税一〔199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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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附件:   lgsf19942.doc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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