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一〔19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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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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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税明电[1993]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供电局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交纳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但销售给用户的电力产品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税率计算填写增值税税额。
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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