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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185
核心提示: 大地税公告〔2011〕2号 全文有效成
 
大地税公告〔20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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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关于对展销、展览及考察组办业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9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于主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委托他人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扣除上述费用,再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接受主办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纳税人,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和食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 2010年1月 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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