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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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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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泉国税发〔2011〕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对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下5种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如持续上涨或下降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自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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