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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闽国税函〔2011〕16号 全文有效成文
 
闽国税函〔2011〕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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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请示》(泉国税发〔2011〕1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对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下5种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
品名
规格
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元)
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
曲斗醇
38度(500ml*1瓶)
11.79
曲斗醇
43度(500ml*1瓶)
11.79
曲斗香海藏
蓝尊53度(450ml*1瓶)
55.38
曲斗香海藏
蓝尊45度(450ml*1瓶)
50.26
曲斗香礼盒
53度(500ML*1瓶)
163.07
上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如持续上涨或下降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自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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