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27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字〔1993〕2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0-20
辽税政四字〔1993〕2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10-20
 
字体: 【】 【】 【

各市税务局(不发沈阳、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在我省各地建立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行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16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将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