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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国家税务局关于投资银行系统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01-03
国税函发〔199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01-03
 
 
中国投资银行:
    你行中投资发〔1992〕94号《关于投资银行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88)国税地字第28号《关于对金融系统营业账簿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已明确:“根据银行系统的机构设置,银行所用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由各级独立核算的行、处在其所在地缴纳。”因此,投资银行各分行“营运资金”的印花税,均应在分行所在地缴纳。
    二、投资银行系统所设的“调拨资金”科目,反映的资金,既有自有资金也有借入资金,在各分行计税时不易划清,可统一在总行所在地就自有资金部分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专门记载外汇资金的账簿,其印花税缴纳办法亦应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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