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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京税三[1992]96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12-23
京税三[1992]9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12-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64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市局。
    
     1992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发市场交易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随着商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各地建立了一些不同类型的批发、交易市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将有更大发展,数量会越来越多。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为了便于各地掌握和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一般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对在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征收印花税,有利于印花税政策的统一和征收管理;同时,印花税的适用税率很低,负担很轻,征税不仅不会影响批发及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育,还会有助于对各类市场的管理和促其健康发展。因此,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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