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从2011年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琼国税函〔2010〕307号 全文有效成
 
琼国税函〔2010〕3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字体: 【】 【】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我省投资环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免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工本费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工本费,是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三、加强宣传,通力协作

各市县局要加强对此工作的宣传,通过办税厅、网站等渠道加强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家喻户晓。同时,要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把好办证质量,厉行节约

各市县局在办理证件时,要把好证件的打印质量关,厉行节约,避免打印错误造成浪费等现象。

 

附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简易操作说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