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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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京税四[1992]29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04-11
京税四[1992]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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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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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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