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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京税四[1992]29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04-11
京税四[1992]2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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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4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4月1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中仍有委托代扣的形式,需要明确代扣手续费的提支问题。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由建筑税演革过来的,因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手续费的提支,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可以比照原建筑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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