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税〔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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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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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规定,经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承担我市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内的企业需符合财税〔2009〕151号文所规定的条件,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如下: 1、厦门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2、厦门市海沧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厦门市翔安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4、厦门市同安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5、厦门市集美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6、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 7、厦门夏商黄金香食品有限公司 8、厦门银祥肉业有限公司 9、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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