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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博物馆展览馆等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馆用地计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54
核心提示:京税三[1992]1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02-12
京税三[1992]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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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据了解,目前本市对各种博物馆、展览馆等全额或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场馆用地漏征土地使用税比较普遍,同时对这些单位发生的短期或不定期出租房屋场馆用地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时,政策执行不一。为严肃税法,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平衡负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根据(88)国税地字第015号通知规定精神,对博物馆、展览馆等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自用土地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生产、营业和出租等其他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长期出租房屋场馆用地的,应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短期或不定期出租房屋场馆用地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征收土地使用税。
     (1)年(季)应纳税额=本年(季)各期(次)应纳税额之和。
     (2)各期(次)应纳税额=日平方米税额×出租天数×本期(次)出租土地面积。
     (3)各等级土地的日平方米税额为:一级地0.019元;二级地0.014元;三级地0.011元;四级地0.008元;五级地0.003元;六级地0.001元。
     本通知明确的计算公式及日平方米税额自1992年4月1日起执行。各分局接到通知后请抓紧组织检查落实,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与市局联系,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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