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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京税三[1992]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2-01-25
京税三[1992]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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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文中第三条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1、对本市林业系统财政拨付事业费单位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出租、营业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林业系统所属的苗圃种植苗木花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但对其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及办公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对北京市林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市林业局所属的林工商公司、蜂业公司林建公司、园林设计工程公司、永定林工商公司、环境优美服务公司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4、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92年1月2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对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征土地使用税。

199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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