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国税函〔2010〕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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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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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省局决定对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工作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对象范围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二、代开普通发票需报送的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相关要求 (一)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二)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9号)第三条中“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银行收付款凭证)和商品出入库单等资料,对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的,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废止。 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要求应严格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