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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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闽国税发〔2010〕14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12-14
闽国税发〔201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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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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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
本次减免税统计调查时间紧、任务重,为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总局的减免税统计调查任务,省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减免税统计调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计划,落实统计调查工作。有关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小组名单和联系方式,请于12月20日前反馈省局。
二、及时上报 ,确保质量。
各级税务机关须将调查基础数据和汇总数据(包括《调查表》、《测算表》和《汇总表》)以及调查报告以电子方式逐级上报至省局。各设区市国税局于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2008年、2009年、2010年减免税情况;2011年8月15日前上报2011年1-6月减免税情况。
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科技处和相关处室将成立督查组,分赴各地,对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以确保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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