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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京税三字[1991]81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11-28
京税三字[1991]81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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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1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1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333号《关于同一份购销合同涉及几方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收悉。来文反映,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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