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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1
核心提示:京税三字[1991]81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11-28
京税三字[1991]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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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分局(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按国家税务局有关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11月28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专利证书印花税代征办法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140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字(1991)48号《关于对完税专利证书以加印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标记代替贴花问题的请示》和你局所属海淀区分局与中国专利局所立《委托代征印花税协议书》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由你局委托中国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二、同意你局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统一代征印花税的专利证书,在其右上角处加印“中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专用章”戳记,并在其右下角处注明“本证书印花税5元已缴纳”字样,作为完税标志。
     三、采取委托代征办法后,由你局负责对专利证书印花税缴纳办法具体解释,并会同中国专利局对完税的专利证书底册及编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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