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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辽税四〔1991〕3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10-31
辽税四〔1991〕3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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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等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比照对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3日  国税函发[1991]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外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圈套。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得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次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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