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四〔199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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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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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问题解释和规定如下。以前有关解释和规定与本通知的抵触的,一律以本能知为准。
1、关于对各种形式的调拨单是否贴花问题
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或调拨供应产(商)品或物资过程中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和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销货发票使用的,也有作为部门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还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不同的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提)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等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对各种形式调拨单性质的鉴别和认定,各市税务局应附带该单据及具体说明报请省税务局该定。
2、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问题
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3、关于如何确定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征免税界限问题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人了银行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关于如何划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问题
5、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按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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