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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陕税发〔1991〕3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10-04
陕税发〔1991〕3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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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由我省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原则上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书立时就地当场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如纳税人当场办理贴花完税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税票的违法行为,各基层税务征收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数量大小可处以按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1年9月3日    国税发[1991]1187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反映,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对全国性订货会签订的合同,税务部门驻会征收印花税有诸多不便,困难较大。经多方面征求意见和研究,为有利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对国内订货会上所签合同的纳税地点,作如下规定: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二、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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