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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京税三字[1991]10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1-02-06
京税三字[1991]1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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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20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1年2月6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1]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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