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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吉林省财政厅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8-13
吉财农税字〔1990〕2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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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东丰县(市)财政局:
  集财农税字〔1990〕74号《关于在铁路站区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东财农税字〔1990〕第25号《关于四浑路配套工程占用耕地是否按修建公路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林铁路局职工在原划定范围内的耕地上建民房,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因这部分耕地铁路局征用后一直未用,已超过两年,且在这部分耕地上建民房,故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国家对修建公路给予按低标准征收的照顾、只限于公路路面。故对修建公路的配套工程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吉林省财政厅
                                            199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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