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陕税二〔1990〕06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0-08-03
陕税二〔1990〕0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03
 
字体: 【】 【】 【

 

各地、市、县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有关文件精神,鉴于我省建材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但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照章征税。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