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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市税三字[1989]98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12-09
市税三字[1989]9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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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事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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