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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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大财法〔2010〕895号 全文有效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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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10〕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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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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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财税〔201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0〕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
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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