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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25
核心提示:京税二字[1989]4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5-15
京税二字[1989]4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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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1989年第3号令发布的《北京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免税范围,仍按照市局(82)市税二字第50号及(82)市税二字第72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及市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集体企业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减免税照顾。非民政部门(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福利生产单位,纳税有困难的,应由举办单位报经市民政局签署意见,转市税务局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198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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