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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陕税二〔1989〕2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01-27
陕税二〔1989〕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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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市反映省税务局以陕税二[89]097号转发的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第三、第五条的规定不够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废矿井,是指在矿区范围内某一矿井的报废。报废后该矿井的原地面设施占地未利用的,暂不征收土地使用税。凡利用其搞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某一矿区的所属矿井全部报废,停止煤炭生产后,又未利用或转让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属实后,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凡利用其搞生产经营或用于居住的,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1990年底前享受低限税额征收的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的范围,包括洗选煤设施占地,堆煤场占地、坑木堆放场占地、加工金属支柱及淄子的车间占地、机修、动力车间占地、通风设施占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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