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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12-01
(1987)财税地字第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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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司法部所属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已作了具体规定。现将有关司法部所属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的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2.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21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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