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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对少年犯管教所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辽税政四字〔1987〕5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10-16
辽税政四字〔1987〕5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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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税务总局(87)财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通知》规定,结合我省
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对劳改工厂(包括劳改农场)和监狱自有自用的房产,仍按省局(1987)辽税政四字第3号批复执行。
    三、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
知第二条办理。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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