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税二〔1987〕066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13
|
地(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的房产,各县(区)税务局可根据监狱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暂免或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