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 法律级次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总局“对司法部门所属劳改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陕税二〔1987〕06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10-13
陕税二〔1987〕0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10-13
 
字体: 【】 【】 【

 

地(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的房产,各县(区)税务局可根据监狱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给予暂免或减征房产税的照顾。
 
[ 法规适用-法律级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