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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市税三字[1987]82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7-09-23
市税三字[1987]8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7-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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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4号《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87)财税地字第014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00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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