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税〔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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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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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直属分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直征局:
为支持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0]1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厦门市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现予以公布,执行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厦门市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税收 捐赠 所得税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附件:
厦门市2010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
1、厦门市红十字会
2、厦门市思明区红十字会 3、厦门市湖里区红十字会 4、厦门市海沧区红十字会 5、厦门市集美区红十字会 6、厦门市同安区红十字事业发展促进会 7、厦门市翔安区红十字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