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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三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77
核心提示: 财税〔2010〕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财税〔201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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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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