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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关于发布承担省市县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 冀财税[2010]4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
 
冀财税[2010]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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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精神,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的62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名单见附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设区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设区市、县(市)财政、税务部门明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对批准发布的商品储备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附件:取得省级财政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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