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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税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92
核心提示: 辽地税函〔2010〕153号 全文有效成
 
辽地税函〔2010〕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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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精神,现就有关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地税机关报送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局备案。
    二、在上报省局备案前,由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内容向省局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1、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2、公车改革前三年公车平均支出额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用车总费用; 
     3、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情况。
     三、省局将根据市局所得税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企业提交的公务用车改革方案进行备案。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Ο一Ο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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