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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178
核心提示:如下:
 
闽国税函〔2010〕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08
 
 

 

宁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古田县国家税务局办理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业务的请示》(宁国税发〔201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已将部分机动车登记业务下放给古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意古田县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汽车类(除进口机动车、中型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外)车辆购置税,请于开征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停车、验车场所的准备工作。
二、配备验车、征收人员并进行岗前业务培训。
三、按照《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制定操作规程,对减免税、退税、补建档案和更正档案等业务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及时在有关场所张贴公告,对已在宁德市交警支队办理汽车牌证注册的纳税人,允许直接向原征收车辆购置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转籍手续,其他情况则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O一O年七月八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2日印发
 打字:林辰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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