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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如下:
 
青地税发〔2010〕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7-08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0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300号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国际电信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有关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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