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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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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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10年6月13日 青地税发[2010]105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1、将胶州市自五类区调入四类区。 -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各单位要按照市局青地税发〔2008〕100号文件的规定,引导纳税人按照工作程序实施规范的清算申报工作,对确需核定征收的,应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尤其要加快清算进度,提高清算质效,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常态化。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和要求,对以往年度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清算工作,应在今年10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新项目,确保年内依法清算;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并及时组织项目清算应补税款的入库工作。要摸清辖区内应清算的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合理调配力量,推行专业化清算,组织好、落实好清算工作,提高清算质量和效果;要认真总结上半年的清算工作,查找不足,研究部署下半年的清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地推进清算工作,不断地提高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促进税收收入增长,确保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市局将对各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通报、考核等。 附件:调整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分类核定征收率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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