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0〕78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4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78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单笔数额较小”的口径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2号)第四条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