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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法律级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3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青地税函〔2010〕7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0-05-25
青地税函〔2010〕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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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71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地税函[2010]7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今年是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的第二年,为了切实加强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税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推动反避税调查和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深入开展,各局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申报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市局纳税服务中心发布申报须知,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的内容、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市局信息中心协调省局“大集中”部门,尽快实现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关联业务往来管理申报功能;另一方面各局要切实加强组织,搞好部门配合,在摸清企业底数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网上申报软件上线之前,要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先报送纸质资料,待信息中心开发实现网上申报功能后,再组织录入“大集中”系统,并及时查询、监督申报情况,确保应报送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5月底前申报。

二、搞好纳税辅导,确保报送质量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九张表,要求企业按照填报说明,如实填报关联关系、关联交易、购销、劳务、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融通资金、对外投资、对外支付款项的情况,为了保证报送质量,各局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搞好纳税辅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设定的勾稽关系,强化报表的审核,特别是要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工作,保证其能够按时正确的填报相关数据,确保报送质量。

三、强化后续管理,做好审查核实工作

 在保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数量、质量的基础上,各局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做好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后续管理。一是核实报送数量,进行申报数量情况分析,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时准确保送;二是按照《通知》确定的审核重点,认真核实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申报质量分析,确保报送质量;三是利用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和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对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纳税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类型的企业: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来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即与毛里求斯、巴巴多斯、塞舌尔、卢森堡、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京等地注册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它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四、认真总结,不断提高征管质效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局要进一步提高对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工作的认识,并于报送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总结,2010年7月20日前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和二处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申报质量分析、总体评估意见、关联交易线索、问题及改进意见等,逐步建立健全关联关系管理机制,提高监控管理水平。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10]7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业各往来的税收管理.推动反避税调查和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有关要求,现对关联业务往米中报资料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有关联业务往来的居民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能够全面采集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信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开展反避税调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提供基础资料。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开发了关联业务申报系统软件。经省局大集中办公室技术衔接,现在“大

集中”核心征管系统以及网上申报系统中的关联业务往来管理申报功能已经正式启用,为全面开展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提供了平台。这项工作是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减少税收流失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系统内多个部门。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摸清企业底数,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资料申报工作圆满完成。

二、加强宣传辅导,组织企业申报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利用外部网站、“12366”服务热线等媒介开展政策宣传,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辖区内企业明确告知关联业务往来资料申报的内容、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做好重点纳税人的申报辅导工作,使其能够按时正确地填报各种数据,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关联业务往来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相关资料。

三、认真审查核实,强化综合利用

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大集中”核心征管系统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审查核实,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情况,分析关联交易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对关联交易数额大、存在多重境外关联关系、利润总额异常的申报信息要特别关注,结合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税收缴纳情况,对关联交易异常的企业实施重点评估,据以确定反避税调查对象。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企业关联业务申报表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关联业务与其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的相关数字是否一致;

   3、对照企业所申报的关联交易与税务机关开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是否一致,并审核有无错报、漏报关联交易的情形;

   4、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或者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5、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6、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减的应纳税所得如为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不得调整已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及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结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反避税调查综合利用。

四、讲究方式方法,提高征管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在组织开展企业关联交易资料申报过程中意方式方法,掌握的情况,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可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情况,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和跨国(境)投资企业、外向度较高的规模企业间的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申报率和准确率。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方法,搞好统计分析,并于2010年7月31日前向省局(国际税务处、企业所得税处)报送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申报质量分析、总体评估意见、关联交易线索、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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